2.2025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实施方案
附 件 1
2025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5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 体方案》《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 、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以立德树人成效为根本标准,以 依法依规办学、依协议办学、依教育规律办学为导向,加强 对办学方向、发展定位、人才培养质量、优质资源引进和融合、教育教学管理、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估。
(二)聚焦提质增效。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重点考 察培养过程中学生能力的提升、实际办学成效,中方办学单 位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吸收、融合和创新,中外双方的 办学参与度、教学实施、师资建设等方面内容,关注合作办 学在推动学科建设、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等方面的溢出效益。
(三)强化分类评价。根据办学类型(非独立法人机构 和项目)以及办学周期(初次和定期)实行分类评价,培养 层次(本科和研究生)的差异在部分观测点上体现,突出评 估重点,鼓励和引导办学单位明确定位、依法办学、保障质 量、发挥特色。
(四)突出诊断功能。围绕中外合作办学存在的问题和 短板,将党建思政、办学质量、招生管理等方面作为评估重 点,发挥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升的作用,促进办学 单位内部建立高效完善的质量保障制度,主动改进和提升办 学质量。
二、评估对象及重点
初次评估对象为获批以来完成第一个培养周期(招收的 第一届学生毕业后)且未参加过评估的机构和项目,重点考 察办学方向、发展定位与目标、党建思政、依法依规办学、 依协议办学情况和办学质量等。“双一流”建设高校连续招生 两年以上、尚未完成第一个培养周期的机构和项目,因申请 新合作办学需要,可自愿申请提前评估,申请通过后列为评 估对象,重点考察发展定位与目标、党建思政、依法依规办 学、依协议办学情况等。
定期评估对象包括距离上次评估已满五年的机构和项 目,重点考察党建思政、招生管理、办学质量、办学成效和 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三、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包括参评对象确认、单位自评、信息采集、信 息核查、信息公示、学生满意度调查、社会声誉度调查、用 人单位满意度调查、专家评议等九个环节。评估工作通过教 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的“中 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平台”开展,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一)参评对象确认。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录“中外合 作办学评估工作平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参评对象进行核实 确认。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调整参评对象,在平台确认新增参评对象(“双一流”建设高校连续招生两年以上、尚未完成首 个培养周期且需申请新合作办学的)、确认不参评对象(含 未完成第一个培养周期的、已正式提交终止办学或停止招生申请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申请退出评估的),补充相关信 息及办学单位盖章的说明材料(已申请终止办学的,需提交 学校向省厅或国际司提交的正式申请文件)。教育部国际司 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的参评对象进行审核,确定本 次评估最终参评对象。
(二)单位自评。参评对象的中外方办学单位成立评估 工作小组,按照相关要求组织自我评估,形成《单位自评报 告》。自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参评对象无论自评结 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的,都需参加本次评估。
(三)信息采集。办学单位登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 平台”,录入基本信息、教学基本资源、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党建与思政工作情况等,提交《单位自评报告》、单位自评 结果、办学协议、培养方案、教务课表、财务审计报告、招 生简章、境外汇款原始凭证等评估必要材料。办学单位应保 证评估材料真实可靠。
(四)信息核查。学位中心对办学单位填报信息进行形
式审查,审查结果不合格的将反馈给有关办学单位,办学单 位修改后重新提交.
(五)信息公示。学位中心对《单位自评报告》中的基 本信息、优质教育资源引进情况以及单位自评结果等进行公 示。公示期间接受利益相关方的异议。
(六)学生满意度调查。学位中心通过网络平台,面向 在校生和毕业生(如有)开展问卷调查。重点考察学生对就 读机构或项目的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满意度。
(七)社会声誉度调查。学位中心通过网络平台,面向 熟悉中外合作办学领域的专家教师等开展声誉度调查。
(八)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学位中心通过网络平台,
面向用人单位开展问卷调查。重点考察用人单位对学生职业 胜任力的满意度。
(九)专家评议。评议专家实行本单位回避制,专家评 议采用“分项评价与专项评价相结合”模式。学位中心组织开 展通讯评议后,视结果及实际情况组织会议评审、现场评估 等。专家评议结果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专家评估意见主要包括评估结果、合规办学情况、需整改问 题和改进建议等内容,切实发挥好评估正面反馈和问题诊断 双向作用。
四 、评估结果
学位中心将专家评议结果报教育部国际司,教育部国际 司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结合办学单位自评结果,对评估结果
进行认定,将评估结果书面反馈办学单位。同时,通过“中外 合作办学评估工作平台”向办学单位反馈评估意见建议,指导 办学单位对照整改。办学单位将加盖公章的整改方案及整改 报告上传至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平台。
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可依法依规继续开展办学活动;
结果为“有条件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年,整改完成后应再次接受评估。再次评估结果只有“合格” 或“不合格”;结果为“不合格”的,停止招生,保证在校生完 成学业;无在校生后,依程序终止办学,中外方办学者3年 内不得新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五 、组织实施
此次评估已纳入教育部2025年高等学校评估年度计划。 评估工作由教育部国际司组织指导,学位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机构和 项目按要求做好评估对象核查、自评、公示等相关工作。办 学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所举办机构和项目的参评确认、自评、 评估材料报送等工作,并按照反馈的评估意见进行整改。
六 、评估纪律
( 一 )学位中心。加强评估监督,严肃评估纪律,切实 保障评估质量。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评估工作,遵守工作纪律, 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影响评估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相 关规定处理.
(二)评估专家。严格落实专家评议纪律,评估专家存
在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的,取消评估专家资格。
(三)办学单位。客观如实开展自评工作,准确完整提 供评估材料,不得向评议专家、评估组织实施部门及工作人 员说情打招呼,对弄虚作假或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 一经查 实,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上一条:1.教育部国际司关于开展2025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3.2025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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