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部国际司关于开展2025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
教 育 部 司 局 函 件
教育部国际司关于开展2025年中外合作办学 评估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高等学校评估项 目安排的通知》(教督厅函〔2025〕9号)文件要求,我司委 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 负责2025年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机构和项 目按要求做好评估对象核实、自评、公示等相关工作,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评估程序
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 其实施办法开展,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执行。评估程序包括参评对象确认、单位自评、信 息采集、信息核查、信息公示、学生满意度调查、社会声誉 度调查、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专家评议等九个环节。
二 、评估范围
2025年拟定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 一 ) 初次评估。完成第一个培养周期(招收的第一届 学生毕业后)的机构和项目,以及“双一流”建设高校连续 招生两年以上、尚未完成第一个培养周期,但因申请新合作 办学需要自愿申请提前评估的机构和项目。
(二)定期评估。初次评估结果为“合格”,且距离上次 评估已满五年的机构和项目。
三、工作安排
(一)参评对象确认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平台”(http:/hzbx.cdgdc.edu.cn/hzbx/index.action,以下简称评 估平台)对本行政区域内参评对象进行核实确认,于2025 年 8 月 8 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确认结果上传至评估平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调整参评对象,并在评估平台确认 新增参评对象(“双一流”建设高校连续招生两年以上、尚 未完成首个培养周期且需申请新合作办学的)、确认不参评 对象(含未完成第一个培养周期的、已正式提交终止办学或 停止招生申请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申请退出评估的),补 充相关信息及办学单位盖章的说明材料(已申请终止办学或 停止招生的,需提交学校向省厅或国际司提交的正式申请文 件),并随确认结果一并报送学位中心。
(二)单位自评
请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参评对象开展自我评估,准备评估 材料。自评过程中,参评对象应对照《2025年中外合作办学
评估实施方案》《2025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见附件1、2),客观检查分析办学情况,形成《单位自评 报告》。
参评对象于2025年8月18日— 9月15日期间可登录评 估平台,在线填报并提交评估材料(清单见附件3),无需报 送纸质材料。
(三)信息核查及信息公示
信息核查与信息公示计划于9月开展。办学单位负责做 好本单位参评机构和项目的信息公示工作,将评估平台生成 的公示内容予以公示。办学单位应按照信息核查结果及公示 情况提供相关补证材料。具体工作由学位中心另行安排。
四 、工作要求
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做好统筹协调,加强评 估监督,严肃评估纪律,保证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稳妥开 展,切实保障评估质量。办学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参评机构 和项目的自评工作,准确完整提供评估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 补证材料,对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文字质量负责。对弄 虚作假或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 一经查实,评估结果为不合 格。严格落实评议纪律,办学单位不得向评议专家说情打招 呼,确保公平公正。
高等专科以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评估工作由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评估结果于评估工作结 束一个月内报教育部国际司。
联系人及电话:
国际司:张君、依磊010-66097783
学位中心:刘瑀、李昕010-82378122/8719 邢晖(技术支持)010-82378180
邮箱:hzbx@cdgdc.edu.cn
QQ 工作群:1023418923
附件:1.2025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实施方案
2.2025年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3. 评估材料清单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202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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