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乌拉尔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为保证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和《郑州航院困难生认定办法校学[2017]4号》要求,并结合我院资助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制定年度学生资助计划,合理分配、使用资助资源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于暑假期间准备、完善各种认定材料,并适时登录“高校学生资助在线”平台完成在线申请,由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工作评定小组进行审核。评审过程实行民主评议和认定工作组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认定机构
我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层级管理负责制:
1.我院成立由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及班主任为组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并做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的整理、统计、分析工作。
2.以年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助理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由班委及学生代表成立班级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年级(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评议、推荐工作。评议小组人数为7人及以上。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认定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学生班级(或年级)民主评议、学院审核与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3. 坚持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与学生在校实际生活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认定资料准备、程序、注意项、填写注意事项
一、资料准备: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建档立卡精准扶贫的学生需提供扶贫明白卡复印件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扶贫明白卡复印件包括以下三页,封面(有统一编号)、首页(有家庭成员信息)、第五页(接受帮扶人员签字、扶贫负责人签字)。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生(材料需准备双份)。注:如提供不了建档立卡的证明材料的同学可以向辅导员说明情况后先认定。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根据《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规定,召集各年级专业负责人(班长,团支书等,不得少于3人)进行讲解此次“关于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各班级上报的困难生,需要提交个人手写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用于描述个人家庭经济状况。
3.根据各班级同学提交上来的个人家庭经济情况介绍,按照本细则第五条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查出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将取消评定资格。
4.班级(或年级)民主产生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组织符合评定要求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5.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年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多方深入了解本院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但本人因特殊原因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并及时做出调整。初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安排专人与学生家庭取得联系,详细核实相关情况,并记录在案。
6.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内张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7.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根据提交上来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郑州航院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统计表》。(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及健康状况、在校平均生活消费水平,并参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三、注意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受理其申请:
1.超过规定受理时间的;
2.未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证明材料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可重点考虑:
1.孤残、单亲、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2.父母年事已高或因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5.来自农村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成员中无18-50岁青壮年劳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6.家中无固定收入,且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者。
第八条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校学生总数的30%以内,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人数控制在5%以内。各年级可根据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年级间的比例,但不能突破总的认定比例。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1.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等超出正常学习生活需要的高额消费、频繁消费或其它不适当开支者;
2擅自在校内外租房者;
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4.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5.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6.未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申请认定资格者;
7.无故拖欠学费者,包括开学一个月之后未交学费的没有进行贷款的学生和助学贷款发放之后仍未交学费的贷款学生
8.其它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十条资格复查
每学年学院对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调查如发现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下一年评定资格。
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有家庭经济显著变化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学院。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南乌拉尔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意识,教育学生如实汇报家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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